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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第二章后内容)以此道理应用于人生,则吾人之处理事物也,因其自然,任其自尔而已。吾人之自处也,“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而已。盖各事物既一律平等,无所谓贵贱好坏之区别,则吾人对之,当然无所用其选择。所谓“于物无择”也。既“于物无择”,则“与之俱往而已”。亦即所谓“因性任物而莫不当”也。亦即所谓“任自然者久”也。
欲达此境界,则必“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盖知识专对事物作区别,“弃知”则不对事物作区别而“于物无择”矣。“己”执一事物为“己”,则不能“决然无主”,“去己”则能随顺万物,而“与物俱往矣”。
“无知之物”之行动,“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落羽之旋,若磨石之隧。”
——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第七章战国时之“百家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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