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扫黑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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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与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同国际接轨的形势极不相适应。

早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初,许多有识之士和犯罪学家就呼吁国人,警惕境外黑社会渗透,预防境内不断滋生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发展演变!九十年代初,中央和公安部的领导一再强调:对有组织犯罪要早认识,早采取措施,打早打小,解决在萌芽状态,争取打击和控制的主动权。

后来境内外有组织犯罪迅猛蔓延上升的事实说明,许多部门许多人对这些先见之明并未引起重视。

问题恰恰出在对黑社会犯罪没有早认识上,没有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及时加强宣传教育,使大多数人在“神秘主义”遮掩下,陷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视觉来看,认为黑社会犯罪是发生在境外、国外的事,在国内是历史上的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个陌生而遥远的话题!就连打击黑社会犯罪职能部门警方的许多人看来,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不过是蚍蜉撼大树,境内一些带黑社会社会性质的团伙和集团犯罪毕竟是乌合之众,成不字大“气候”!然而,境内外黑社会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事实说明,不矫正认识上的误区,夜郎自大,盲目乐观,教训是惨痛的!

既便在许多经济发达、“扫黑”取得相当成就的国家和地区现在也坦言:他们最头疼,最棘手的难题就是黑社会犯罪。

在国际刑警“扫黑”研讨会议上,香港警方称:他们对黑社会认识太晚,工作开展太迟,以致造成今日对黑社会犯罪很难控制的被动局面;日本警方称:暴力团给日本社会和民众造成的沉重灾难,不时引起朝野上下惊呼,然以警察现有的实力,根本无法将其铲除和控制;美国警方称:黑社会经常使总统难堪,警察也无可奈何……早认识,头脑早清醒,早采取打击防范措施,将是掌握“扫黑”除恶主动权的上上之策!

早认识,就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切实认清黑社会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既要认清境外黑社会乘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渗透的必然趋势,更要认清我国大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虽然还未具备旧中国黑社会,港澳台黑社会以及国外黑社会那样组织严密,规模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其犯罪的严重往来讲,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应该看到,大量的犯罪团伙会发展成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如果打击不力,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我国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是有可能的。(引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早认识,就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既要了解境内外黑社会犯罪的现状,更要认清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境内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市场经济的属性和固有的弱点,将诱导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不断滋生发展,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将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a。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决定了向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b。装备更趋现代化,持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所作大要案将急剧增加;c。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心理更加严重,其犯罪手段将会更加狡猾;d。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数量上将呈增长之势,在质量上必将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演化,e。我国境内的犯罪团伙同国际上有组织犯罪联合起来是完全有可能的,犯罪活动将向跨区域化、国际化发展(引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早认识,作为“扫黑”除恶的职能部门警方来说,就要充分认识境内外有组织犯罪的现实危害和未来趋势,把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公安部领导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严不宜宽”的原则,坚决贯彻“严密控制,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形成气候”的方针,不打则已,打则必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打歼灭战。

以往的教训证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不一定都成为黑社会组织,但黑社会组织必然产生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各种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尽管在方式方法性质种类等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各级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不能对这类犯罪就事论事,把本来很明显的集团住犯罪作为孤立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纠纷来降格处理,把团伙问的相互殴斗追杀看成是“狗咬狗”、“黑吃黑”的一般治安问题,“各打五十大板”治安处罚了事。不予深究,助长了这类犯罪。若干犯罪团伙由小到大恶性膨胀成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事实一再说明:正是由于警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处理草率,养虎贻患,才使得本来成不了气候的犯罪团伙得寸进尺,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恶性发展成独霸危害了方的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教训是深刻的!

启示与思考之二:重视“立法滞后”问题,加强“反黑”理论研究,真正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犯罪之弊端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中设立了“共同”、“聚众”,“集团”犯罪条款,但概念不统一,过于笼统,不仅“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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