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号决议 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行为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深感不安的是目前泛滥的实际上的或威胁性的暴力袭击以及其他对付无辜人士的协同暴力行为,这些在一般接受的国际文书中都曾加以探讨。
特别注意到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签署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1979年12月17日在纽约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1985年1月22日至26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关于“从发展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和预防犯罪的新领域:”未来的挑战“的议题的区域筹备会议所达成的结论、即恐怖主义活动,包括绑架和谋杀、劫机和劫持人质和破坏财产都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自由和政治稳定。
忆及大会1969年12且12日第2551(xxiv)号决议、1970年11月25日第2645(xxv)号决议以及1977年11月13日第32/8号决议,在这些决议中,大会特别谴责那种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空中劫持或其他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严重关注到这种袭击造成的人身、社会和经济损失,以及这种袭击对正常的国际交往,特别是旅行、商业和外交关系所构成的威胁。
铭记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来保障和维护基本人权。
1。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充分遵守它们为缔约国的有关公约中所载的义务,特别是应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来实施适当的执法措施;2,请那些尚未成为有关多边公约缔约国的所有国家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加入这些公约:3。促请所有国家于必要时通过立法,加强法律措施以对付犯下本决议所指暴力行为的人,并加快各国间的资料交流以提高各国政府在预防暴力、保护其公民和对有关多边公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作出更为积极的反应的能力;4。促请所有国家尽最大可能协助有效执行关于对付犯下本决议所指暴力行为的人的各项执法措施,根据本国的法律程序处理其有关引渡的程序和办法以及其他合作安排,并努力避免不适当的例外;5。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步骤,特别在引渡和相互法律援助的领域加强合作,以便在有关多边公约中所规定的罪行案件中提高执法措施的效力:6。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和有关国际公约中提出的所有适当措施,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运输及其设施的暴力袭击,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民用海上运输等其他形式公共运输的暴力袭击;7。鼓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继续努力推动普遍承认和严格遵守各项国际航空安全公约并加强旨在取缔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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